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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与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源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临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事业法人高健,该机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丁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雪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茜,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第三人成都西源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友严,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临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负责人张朝忠,该机构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罗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诉被告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成都西源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临江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一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