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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继州与乔保胜、位桂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州,乔保胜,位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州。被执行人乔保胜。被执行人位桂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乔保胜下达了(2010)长执字第18号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位桂娟在银行存款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