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继州与乔保胜、位桂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州,乔保胜,位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州。被执行人乔保胜。被执行人位桂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乔保胜下达了(2010)长执字第18号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位桂娟在银行存款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