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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朝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海,李朝东,季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海,无业。委托代理人黄志清。被执行人李朝东,个体户。被执行人季洁玉,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朝海诉被执行人李朝东、季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射民初字第0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朝东、季洁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朝海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