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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张海停、李继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张海停,李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季爱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海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继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停、李继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海停、李继香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海停、李继香给付借款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920.96元,并承担受理费1183元、执行费163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停、李继香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停、李继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1773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