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特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明信与郯城农商银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信,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特第1号原告张明信被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董事长原告张明信与被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信于2014年12月22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明信承担。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柯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