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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培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张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王培,男。被告:张卫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诉被告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告张卫华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74号楼0302室(房地产权证字第20XX**)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张卫华名下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74号楼0302室(房地产权证字第20X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担保、抵押、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丽华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韩恩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