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叶明荣与石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荣,石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叶明荣,男。被告石大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荣诉被告石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荣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明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潘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