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6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文滨,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立菲,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