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熊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宗权、程宇,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丁莉,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宇,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程某于××××年××月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儿熊某乙,现就读湖北省艺术学校。被告程某在婚后长期大额购买彩票和参与网上“黑彩”赌博违法活动,本人在此期间多次劝阻被告程某不要购买彩票,但被告程某不听劝阻,继续在网上赌博活动,为此害得我们倾家荡产。我已与被告程某分居近两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难以维系,无法共同生活,现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程某离婚;2、婚生女儿熊某乙归我抚养;3、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收取偿还。被告辩称,原、被告近二十年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虽然有过矛盾纠纷,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称被告经常在外购买彩票及购买黑彩等赌博活动,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偶尔购买福利彩票,但并非原告所称“长期、大额”,更不会出现倾家荡产之说。原、被告不存在分居近两年的事实。夫妻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后相恋,××××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初五生育一女,取名熊某乙,现就读于湖北省艺术学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2012年起,由于被告经常在网上购买彩票,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化解矛盾,修复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4年相识、相爱三年,于1998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并一起生活了十六年之久,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被告投资方向产生矛盾,只要双方经济支出公开、协商一致,遇事多沟通,多些包容,双方之间的矛盾可以化解,夫妻关系仍然有改善的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用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