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明君与沈海英、方雪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君与被执行人沈海英、方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陈彦鸣执 行 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