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一楼B106室。法定代表人赵宝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董臣,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北辰小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6日对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萨人社监罚字[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萨人社监罚字[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萨人社监罚字[2014]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赵历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