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徐鹏飞、张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翁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周建国,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徐鹏飞,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张洪存,男,48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周建国与被告徐鹏飞、张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国,被告张洪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2万元,当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月息2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3200元,合计332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鹏飞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张洪存辩称,签名是被告本人签的,被告虽然借钱,但是被告没有花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枚,证明2012年3月22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2万元,当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被告张洪存质证认为欠条属实。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的签字捺印,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有具体的还款数额,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属有效书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2万元,当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月利率2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催要欠款后,二被告未尽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