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77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小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在厦无固定住所(以上自然情况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4)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鲤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小某在本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东百百货对面路边的一排蒙古包店面,采取用刀割破蒙古包的方法进入店面实施盗窃,作案6起,所盗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27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小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蒙古包店面,分别从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卖疯了柠檬杯9.9元特卖场”店内盗走两幅太阳镜等物,从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女装店内盗走小推车等物,从被害人庄某经营的“木雪衣坊”店内盗走人民币1000元等物。2.2014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小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蒙古包店面,分别从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卖疯了柠檬杯9.9元特卖场”店内盗走写字笔等物,从被害人庄某经营的“木雪衣坊”店内盗走饮料、矿泉水及服装等物。3.2014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小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蒙古包店面,分别从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卖疯了柠檬杯9.9元特卖场”店内盗走水杯等物,从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女装店内盗走风扇铜线等物,从被害人庄某经营的“木雪衣坊”店内盗走一部价值人民币271元的诺基亚牌5230型手机等物。4.2014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小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蒙古包店面,从被害人庄某经营的“木雪衣坊”店内盗走风扇铜线等物。5.2014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小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蒙古包店面,从被害人庄某经营的“木雪衣坊”店内盗走新科牌MP3、音响、移动电源及熨斗各一个等物。6.2014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小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蒙古包店面,从被害人庄某经营的“木雪衣坊”店内盗得一瓶矿泉水并当场喝掉,欲逃离时被警方抓获,并被缴获工具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被害人陈某、杨某、庄某的陈述,工具刀及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及其截图,相关当事人辨认笔录,十指指纹卡,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厦门市公安局《法医人类学检验意见书》之鉴定意见,有关到案经过及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和小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小某应退赔给被害人庄雪华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三、扣押在案的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闽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占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