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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国梁与韩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良,韩纪良,谢华,韩庆伟,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崔国良,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纪良,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谢华(系被告韩纪良之妻),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韩庆伟(系被告韩纪良之子),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超,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绣惠镇山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良与被告韩纪良、谢华、韩庆伟、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崔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