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陶鑫龙、樊菊云一审行政裁定书00004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4)第00806号行政处理决定;陶鑫龙;樊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行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 被申请人:陶鑫龙。 被申请人:樊菊云。 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4)第00806号行政处理决定,对被申请人陶鑫龙、樊菊花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42156.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陶鑫龙、樊菊花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5年1月5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武穴市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陶鑫龙、樊菊花在武穴市区内银行的存款43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陶鑫龙、樊菊花在湖北省武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43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夏少亮 审判员 曾红华 审判员 张郁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