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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9-09

案件名称

倪圣飞与卜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倪圣飞;卜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倪圣飞。委托代理人顾爱娟,江苏省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圣飞与被告卜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涯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