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裕民二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会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裕民二初字第01539号原告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岭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一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会萍,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会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恒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展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