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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商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井春、金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井春,金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商初字第00115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康。委托代理人胡勇盛。被告张井春。被告金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井春、金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尤代理审判员 康 啸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