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商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井春、金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井春,金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商初字第00115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康。委托代理人胡勇盛。被告张井春。被告金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井春、金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尤代理审判员 康 啸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