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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林某、苏萍、林后礼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苏萍,林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林某,男,2009年4月25日生。法定代理人苏萍,系林呈杰之母。申请人苏萍,女,1980年10月08日生。申请人林后礼,男,1946年4月1日生。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林某、苏萍、林后礼因继承纠纷,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2月25日达成(2014)淮金民调第000045号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林某父亲林立松生前所有位于金湖县新城公寓X室楼房(建筑面积99.00平方米,房产证号“200900159”)的部分产权由申请人林某继承,即该房屋归申请人林某、苏萍共有,申请人苏萍、林后礼自愿放弃继承权。二、此后双方别无纠纷。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申请人向本院明确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淮金民调第000045号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其他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