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刁海霞、陆波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海霞,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刁海霞,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陆波,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申请人刁海霞、陆波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刁海霞、陆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刁海霞赔偿陆波:机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15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二、刁海霞、陆波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