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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红岭中路****号中深国际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萧国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8525869-2。法定代表人刘天余。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公园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8525742-X。法定代表人潘跃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8525872-1。法定代表人高军。被执行人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应人石村青山下工业村段新世纪工业区Al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为618832765。法定代表人林建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18874148。法定代表人梁伟洪。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布吉支行与深圳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04)深中法执字第127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中止案件执行。因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0)深中法恢执字第135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及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证。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一层房产,但本院对上述房产没有处分权。2010年7月26日,本院将上述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以人民币5,000万元转让价将其在本案中的权益转让给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协议已履行完毕。2014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及结案申请书,申请本院解除对本案上述轮候查封房产的查封并予以结案处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7,400元已由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本院认为,本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7,400元已由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一层房产的轮候查封;二、本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时晓克代理审判员徐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