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龚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冬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