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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龚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冬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