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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李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林仕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瑞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盼盼,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盼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盼盼价值134652.17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李盼盼价值134652.1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