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光林与李述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林,李述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林,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述修,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古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述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官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