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俭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俭生,曾用名徐建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4)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俭生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俭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徐俭生伙同赵希东(另案处理)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园区一道五路1628号创升电器2栋2楼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走两个液晶显示屏和一个电脑主机,后销赃得款200元。2、同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徐俭生伙同刘朝忠(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康宁西路靠近永强大道附近处,见一辆蓝色货车停放在此,将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后销赃得款160元。3、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徐俭生伙同“胖子”(身份不明)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心街靠近滨海大道附近,见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停放在此,于是将车上的一个电瓶盗走,后销赃得款8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俭生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俭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希东、刘朝忠的供述,证人张某、项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徐俭生的前科材料,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俭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俭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俭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徐俭生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俭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俭生退赔涉案赃物,返还相应的被害人;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剪刀、钳子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叶丽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