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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柏健与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健,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徐柏健。被告金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红星路1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徐柏健与被告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