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鸡冠执字第6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文杰申请执行时树宏、时泽、时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杰,时树宏,时泽,时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673-4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杰,男。被执行人时树宏,男。被执行人时泽,男。被执行人时术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时树宏、时泽、时术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时树宏、时泽、时术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时树宏、时泽、时术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时树宏在银行有存款。并依法冻结了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时树宏在某银行xxx账号内人民币601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时树宏在某银行xxx账号内人民币358904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