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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骏生制衣洗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新骏生制衣洗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肖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佳,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增城新骏生制衣洗漂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土名)厂房a1、a2。执行事务合伙人:钟灼权。委托代理人:蒋先成,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新骏生制衣洗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原告广州市信宏洗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碧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莉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