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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与郭焱、刘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郭焱,刘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3415号原告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8125-9,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仝场村、潘村9幢203、204室。法定代表人洪仁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焱。被告刘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焱、刘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焱、刘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1元,由原告徐州天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