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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梅与毛德锡、姜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毛德锡,姜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98号原告王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毛德锡,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研,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毛德锡、姜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德锡、姜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梅撤回对被告毛德锡、姜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黄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