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终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国权、李化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权,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李化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权,委托代理人胡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化雪,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王国权因与被上诉人丰县三一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化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做出的(2014)丰商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权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权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元,减半收取2094.5元,由上诉人王国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