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33871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申请执行费36393元。但被执行人靖宇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靖宇县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