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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邢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