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邢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