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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87号原告丁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牛某,女,生于1983年11月2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原告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告丁某和被告牛某于2008年农历2月16日订婚,2008年11月8日按地方习俗举行仪式结婚。2009年4月8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争吵。2011年2月2日双方因矛盾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离家出走,此后原、被告无任何联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丧失了继续和被告生活下去的信心,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牛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和被告牛某于2008年农历2月16日订婚,2008年11月8日按地方习俗举行仪式结婚。2009年4月8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争吵。2011年2月2日双方因矛盾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牛某的户口薄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被告牛某的身份情况,提交甘谷县大像山镇富强社区证明1份,用于证明被告牛某离家出走的事实和时间;提交甘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档证明1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9月20日对被告之父牛跟某进行调查,证明被告牛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鉴于原、被告已分居2年以上,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成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彦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