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号深圳市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柏宏。委托代理人赵卫国,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安琦,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文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并由第三人陈提供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陈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二、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具体见查封财产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志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隋 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