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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河开关厂与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淮河开关厂,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蚌埠市淮河开关厂,组织机构代码71172065-3。负责人:尹先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武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淮河开关厂诉被告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蚌埠市淮河开关厂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栗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