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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某甲申请执行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男。被执行人姜某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鸡冠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姜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裁定如下:将吴某某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综合楼某号,建筑面积为44.9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鸡西市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号房屋产权变更至姜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