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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桂献、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与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献,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李桂献。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献诉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献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献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献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杨海军。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