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桂献、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与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献,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李桂献。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献诉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献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献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献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杨海军。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