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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朝明与南宁市瑞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明,南宁市瑞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广西瑞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1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明。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广西瑞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新南二路5号华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其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瑞凯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