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淑英与闫长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27号原告:蒋淑英,农民。被告:闫长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淑英诉被告闫长江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长江下落不明,无法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俊荣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