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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淑英与闫长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27号原告:蒋淑英,农民。被告:闫长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淑英诉被告闫长江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闫长江下落不明,无法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俊荣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