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从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从伟,绰号“独子”,农民。200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0日因本���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从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庆彬、被告人马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马从伟伙同“黄毛”(另案处理)窜至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的博爱医院急诊室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由“黄毛”望风,马从伟去撬一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挂锁,在盗窃过程中被该医院保安发现而未窃得财物。2014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马从伟伙同“胖子”(另案处理)窜至位于路桥区富仕广场公共厕所东边的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胖子”望风,马从伟撬锁,窃得黄红的一辆灰色大自然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5元)。2014年9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马从伟伙同“胖子”窜至位于路桥区路桥街道商海南街的天乐园宾馆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胖子”望风,马从伟撬锁,窃得陈成立的一辆黑色以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马从伟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小扳手1把、“7”字型撬锁工具1把、“T”字型撬锁工具1把。后被告人马从伟赔偿失主黄红、陈成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红、陈成立的陈述、证人吴某、张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频光盘、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诸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从伟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从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赔偿失主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瑛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燕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