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韦定俊与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居广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定俊,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居广林,吴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韦定俊,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204号。法定代表人徐留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居广林,居民。被执行人吴银秀,居民。申请执行人韦定俊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居广林、吴银秀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