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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韦定俊与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居广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定俊,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居广林,吴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韦定俊,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204号。法定代表人徐留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居广林,居民。被执行人吴银秀,居民。申请执行人韦定俊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居广林、吴银秀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