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国金与吴宏齐、许单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金,吴宏齐,许单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孙国金,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宏齐,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许单环,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金与被告吴宏齐、许单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95万元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焦远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X室房屋、戴昭山、戴思如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工业园皇藏峪路529号碧水雅居X幢X室、樊林宏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卫楼新村X幢X室等三套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国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吴宏齐、许单环所有的价值为19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焦远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限制其产权转让;三、查封戴昭山、戴思如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瑶海工业园皇藏峪路529号碧水雅居X幢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瑶字第X号/合瑶字第X号),限制其产权转让;四、查封樊林宏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卫楼新村X幢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中明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