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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桂成与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成,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马桂成。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福寿东街3988号。原告马桂成诉被告山东新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