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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刘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148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毅。委托代理人林枫。被告刘杨。委托代理人杨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玲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