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昌荣物资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昌荣物资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889号原告濮阳市昌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表人:董有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力生,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法定代表人:董智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昌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昌荣物资有��公司于2015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收到款项77476.8元,此纠纷已妥善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昌荣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濮阳市昌荣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