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王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37号罪犯王佳,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2)宿中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3日止);被告人王佳和同案另二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993元(三被告人亲属已代为给付和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王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