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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刑执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卞军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军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2195号罪犯卞军力,曾用名卞军立、卞大毛,男,汉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5)淄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军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卞军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4月30日、2011年1月18日、2012年8月6日和2013年11月1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卞军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军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卞军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军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军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世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