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牡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毕明章与许熙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明章,许熙超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毕明章。被告:许熙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明章诉许熙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明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明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明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