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毕明章与许熙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明章,许熙超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毕明章。被告:许熙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明章诉许熙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明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明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明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明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