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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茂诉被告榆社县郝北镇东方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茂,榆社县郝北镇东方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5-1号原告赵建茂,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农民。被告榆社县郝北镇东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海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茂诉被告榆社县郝北镇东方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榆社县郝北信用社的存款19000元,并已提供一张原告的20000元定期存款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建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榆社县郝北镇东方山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郝北信用社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丁 飞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微信公众号“”